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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潍坊重判一起贩卖淫秽光盘案 主犯获刑13年
发布日期:2010-03-01

 中国全国“扫黄打非”工作小组办公室10日向媒体发布信息说,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法院已依法判决一起贩卖淫秽光盘案件,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王某、张某某、伊某、宋某某等4名涉案人13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全国“扫黄打非”办官员称,山东这起贩卖淫秽光盘案的判决,体现出中国对“制黄贩黄”案件审理依法从严从重的要求,将有力震慑犯罪。

  据法院审理查明,自2008年9月起,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,从广州购进大批淫秽光盘进行贩卖。同年11月14日,王某等在潍坊市潍城区人民商城物流园企图将1000张淫秽光盘通过物流车发送给广饶市的孙某时,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,王某侥幸逃脱。2009年2、3月间,王某租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一平房作为收发淫秽光盘的窝点,安排宋某某负责收货单、管账和保管货款,安排伊某负责接货和发货,向山东省各地发售淫秽光盘。期间,王某等人通过该窝点先后四次向张某某出售淫秽光盘3780张。截至2009年3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时,该窝点仍存有淫秽光盘63240张。此外,张某某本人还先后两次从广州购买淫秽光盘3000张进行贩卖,案发后,公安机关在其仓库内查获尚未售出的淫秽光盘2095张。

  法院认定,王某、张某某、伊某、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,贩卖淫秽物品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,依法应予重判。2009年12月28日,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,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3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;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;判处伊某、宋某某有期徒刑各5年,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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